按教学大纲,配伍与用药禁忌属掌握内容,是总论应用部分的重点。须牢固掌握:配伍的目的;七情、单行、相须、相使、相畏、相杀、相恶、相反八个名词术语;各种配伍关系的临床对待原则;十八反、十九畏的内容与正确态度。妊娠禁忌、饮食禁忌掌握原则即可,不要求背具体药名。
早期用药以单味为主,实践中逐渐发现单味药有三大不足:①药力有限——病情较重时单味药常感「药不及病」,达不到预期疗效;②不能全面适应复杂病情——一味药虽有二三种功效,但风寒感冒兼头身疼痛、咳嗽气喘时,单靠一味发散风寒药难以面面俱到;③有毒性或易致不良反应。于是用药由简到繁,由单味进入复方时代。
按照病情的不同需要和中药的药性功用特点,有选择地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药配合在一起应用,称作中药的配伍。「伍」的本义是队伍——犹如组成一支军队,而非单兵作战。
注意:《中药学》与《方剂学》都讲配伍,但角度不同——中药学研究的是任意的(主要是两味的)药与药之间组合后在功效、毒性上的相互影响;方剂学研究的是特定处方中,针对具体病证有机组合起来的药物之间的关系。出发点不同,内容也不同。
针对单味药的三大不足,配伍的目的即三点:①增强作用,提高临床疗效;②全面适应复杂病情的需要;③降低毒副反应,保证用药安全。这与炮制的目的文字相同、实质相通——一个用加工的方法,一个用组合的方法,异曲同工(如附子配干姜煎煮可降低毒性,麻黄配石膏可制其温散之偏,加半夏可弥补麻黄祛痰之不足)。
七情,是单味药的应用同药物之间六种配伍关系的总称。用等式表示:七情=单行+六种配伍关系(相须、相使、相畏、相杀、相恶、相反)。单行是单味药使用,不存在配伍;其余六「情」才是配伍关系。
注意与中医基础理论的「七情」(喜、怒、忧、思、悲、恐、惊七种情志)区别——本章之「七情」须冠以中药的七情,是以配伍为核心的药性理论。
历版教材均释「七情=单行+配伍关系」,考试以此为准。但讲稿通过文献考辨提出新见:《本经》原意,七情很可能就是七种配伍关系。证据有三:①《本经》原文落脚在「凡此七情,合和视之」——「合和」即配合、配伍,说明七种情况都是在讲配伍时应当考虑的,单行与其余六情地位等同;②五代韩保昇《蜀本草》统计《本经》七情药数,「单行者七十一种」——若单行是「单味药使用」,则 365 味药哪一味不能单用?何以只有 71 种?③《汉书》「帝分遣使者微服单行」——「分遣」者不止一人,两位以上的使者同时派出而「单行」,意谓彼此互不联系、各干各的。《汉书》与《本经》同处汉代,词义应当相通。
故「单行」的本义当是:两药同方而互不影响——既不增效减效,也不增毒减毒。如保和丸中的连翘与诸消食药、枳实导滞丸中的泽泻与其他药物,即属此类「互不相干」的关系。又:李时珍以「单方不用辅」释单行,实有未妥——「单方」之单是简单之单,徐灵胎谓「单方者,药不过二三味」,单方绝大多数仍由两三味药组成,单行不等于单方。以上供参考;答题仍按通行定义。
单用一味药治疗病情比较单一的疾病。明·陈嘉谟《本草蒙筌》:「单行者,不与诸药共剂而独能攻补也。」如独参汤重用人参一味治元气虚脱(使其益气救脱不受他药牵制);独桔汤单用桔梗利咽治咽喉疼痛;清金散单用黄芩治肺热咳嗽;都梁丸单用白芷治阳明经头痛;今之马齿苋治痢疾、益母草膏调经、柴胡针剂发汗解热等,亦属此类。病情单一、轻浅者单用,符合简、便、验、廉的原则。
性能功效相类似的两种药物配合应用,可以增强原有药物的功效。李时珍:「相须者,同类不可离也。」
「同类」——性能功效有很大相似性,在按功效分类的当代中药学中,一般在同一章节;「不可离」——配伍后产生明显的、并非简单相加的增效效果。判断「不可离」的简便方法:看名方——麻黄汤之麻黄、桂枝,银翘散之金银花、连翘,桑菊饮之桑叶、菊花,大承气汤之大黄、芒硝,白虎汤之石膏、知母,皆以名方为背景,长期同用而效著。
①药理实验:全蝎、蜈蚣各用 1 g,抗惊厥作用微弱甚至没有;各取 0.5 g 合用,抗惊厥作用却相当强——一加一大于二,此谓不可离。②古人所谓相须药对往往并不同类,只强调必须组合:如桂枝汤中桂枝配白芍,不是同类药,但二药相合产生了单味药所没有的「调和营卫」新功效,他药不能取代——这也是相须(故「须」古亦作「需」,互相需要、互相必须)。③「同类」的标准本是人为的、相对的:知母与黄柏在降火滋阴时相须,但知母属清热泻火药、黄柏属清热燥湿药,从「小类」看并不同类;枳实与厚朴在大承气汤中相须行气除满,而今厚朴归入化湿药、枳实归入行气药——分类的改变并不能改变配伍的实质。结论:相须的本质是药效上不可分离,「同类」只是便于记忆的入门标尺。答题按教材「同类不可离」,理解上要知其所指。
在性能功效方面有某些共性的两药配伍,以一药为主、一药为辅,辅药能提高主药的功效。「使」有使用、指使之意。
特点是主辅关系典型、分明。如治气虚水肿:黄芪补气利水为主药,茯苓淡渗利湿,在利水一点上协同增强黄芪之效;麻黄汤治风寒喘咳,杏仁为麻黄之使,仅在止咳平喘上辅助;金银花汤治热毒疮疡,甘草协助金银花清热解毒,为其使药。教材增补例证:枸杞子配菊花治目暗昏花(菊花助枸杞子补虚明目);石膏配牛膝治胃火牙痛(牛膝引火下行);黄连配木香治湿热泻痢(木香调中宣滞,助黄连清热燥湿、行气化滞)。
| 比较 | 相 须 | 相 使 |
|---|---|---|
| 共同点 | 都是增效的配伍关系,故常「相须相使」并提 | |
| 主辅关系 | 不明显,人为、相对(如石膏与知母孰君孰臣,历来有争议;《医宗金鉴》甚至以知母为君。四物汤中当归、熟地孰为主,视血虚是否兼瘀而定) | 典型而分明,辅药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主药 |
| 增效程度 | 常为一加一大于二,「不可离」,很难用他药替代 | 一般为相加性的增强,辅药往往可用他药替代 |
一种中药的毒性或副作用,能被另一种中药降低或消除。立足于有毒的药而言:生半夏、生南星「戟人咽喉」,生姜能制之——生半夏畏生姜,生南星畏生姜。余如甘遂畏大枣、熟地畏砂仁(减轻滋腻碍胃)、常山畏陈皮(缓和致呕反应)。
一种中药能够降低或消除另一种中药的毒性或副作用。立足于解毒的药而言:生姜杀生半夏毒、生姜杀生南星毒。余如羊血杀钩吻毒、金钱草杀雷公藤毒、绿豆杀巴豆毒、生白蜜杀乌头毒、防风杀砒霜毒。
相畏与相杀是同一药对从两个不同角度的表述:有毒的药对解毒的药而言称相畏,解毒的药对被解的药而言称相杀——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」。
既是同一关系的两面,数目理应相等;但《蜀本草》统计相畏者六七十种、相杀者仅三十余种。原因在于:①「毒」与「能」是相对的——大黄的泻下,对热结便秘是功效(能),对脾虚便溏就是不良反应(广义的毒);麻黄的发汗亦然。把同一作用的被削弱看作「功效受损」即相恶,看作「不良反应减轻」即相畏——立足点不同,表述不同。②「畏」「恶」二字在字义上相通,唐宋辞书《广韵》《集韵》中二字互训(畏者恶也,恶者畏也)。故文献中很多标作「相畏」的药对(如黄芪畏防风/黄芪恶防风——固表止汗与发汗解表互相削弱),其实兼有相恶的性质,「相畏」的数字遂多于「相杀」。另有少数情况是双方皆有毒、互相减毒(如乌头与洋金花对心脏的毒性彼此减弱,可互称相畏),较为少见。
两药合用,一种中药的某种或某几种功效被另一种中药削弱或消除。相恶是降低治疗效应,与相须、相使恰恰相反。李时珍:「相恶者,夺我之能也。」
导致相恶的常见情形:①药性相反而作用部位相同——黄芩清肺热、清胃热,生姜温肺、温胃,二药同用于肺胃之证则寒热互制,故「黄芩恶生姜」;②作用趋向相反——发汗与止汗(牡蛎恶麻黄)、泻下与止泻(赤石脂恶大黄)、利尿与缩尿、止呕与涌吐同用,互相牵制;③祛邪药伤扶正药——莱菔子耗气,削弱人参补气之功,故「人参恶莱菔子」;④两药理化性质相抵触,生成沉淀或反应而减效,亦有可能。
①相恶往往只是部分功效受损,并非全部。黄芩与生姜在肺、胃之证相恶,但黄芩还能清少阳之热,生姜并不入少阳——小柴胡汤中黄芩与生姜同用而不废,正因所取功效不在「相恶」的范围之内。②相恶未必两败俱伤。陶弘景《本草经集注》谓「牛黄恶龙骨」,紧接着又说「龙骨得牛黄者良」:以牛黄为主药清泻肝热、息风开窍时,龙骨可能牵制其效;但以龙骨为主药镇静安神时,牛黄的镇静作用反而增强了龙骨(二药皆有镇静作用)。同一本书《本草新编》:人参条下谓「人参恶莱菔子」——以人参益气救脱时,莱菔子耗气牵制,断不可加;莱菔子条下却说「莱菔子得人参其功更神」——以莱菔子消食时,若患者兼有脾气虚,加人参可防消食耗气,比不用人参更好。可见同一个药对,随「谁为主体、用于何证」而或忌或宜。③若从「作用与副作用的相对性」看:大黄的泻下被某药削弱,就泻下功效言是相恶;但对一个不需要泻下的患者,这恰是减少了不良反应——此时方中虽客观存在相恶的药对,医家所利用的却是另一个角度的配伍效应,并不违背用药目的。
两种中药同用,能产生或增强毒性、副作用。或本无毒性而用之生毒,或本有毒性而用之毒增。李时珍:「相反者,两不相合也。」详于下节「十八反」。
六种配伍关系的后果只有四种:增效(相须、相使)、减毒(相畏、相杀)、减效(相恶)、增毒(相反)——「增效减毒、减效增毒」八个字。本节涉及八个名词术语:七情、单行、相须、相使、相畏、相杀、相恶、相反,均须能准确解释。
正确对待配伍关系的三原则:①增效者(相须、相使)充分利用;②有毒副反应时充分考虑相畏、相杀以降低毒副反应;③减效、增毒者(相恶、相反)原则上避免使用。若考题问「怎样对待七情」,则须多答一条:病情单一、轻浅者,可以单味药治疗(单行的运用)。
相对性:同一个药对的配伍关系不是固定的,随病情、剂量比例、炮制、剂型而转移。①随病情:大黄配芒硝,对热结便秘是相须增效,对虚寒腹泻则成相反增毒。②随剂量比例:甘遂(大戟)与甘草原则上相反,但甘草用量很小时,毒性不但不增反而减轻——转为相畏相杀的关系。③随剂型:大黄与黄连在汤剂中泻下作用降低(呈相恶),作丸散剂则无此现象。故判断配伍关系,必须落实到具体的证候、具体的剂量比例、具体的剂型,不能认定两药「永远都是」某种关系——这正是中医用药灵活性的精华。
复杂性:两药之间往往并非单一的配伍关系。如生姜与半夏:就毒性言,半夏畏生姜、生姜杀半夏(相畏/相杀);就止呕功效言,二药同用又互相增强(相须/相使)。一药对而兼具数情者,临床并不少见。
七情之外,两药合用还可能产生与原药均不相同的新功效:桂枝配芍药调和营卫;柴胡配黄芩和解少阳;枳实配白术消补兼施;干姜配五味子开阖并用、宣降肺气;蚕沙配皂角子升清降浊;黄连配干姜寒热并调;肉桂配黄连交通心肾;黄芪配当归补气生血;熟地配附子阴中求阳。这类经验配伍统称「药对」(对药),常构成许多复方的主体,是研究组方规律的重要线索。
医生开处方时、患者服药时应当避免的用药情形,统称用药禁忌,包括四个方面:①配伍禁忌;②证候用药禁忌(病证用药禁忌);③妊娠用药禁忌;④服药时的饮食禁忌。部分教材只列三项(无证候禁忌一项),但证候禁忌实为内容最丰富、临床涉及面最广者,故本讲义单列。
某些中药合用会产生或增强剧烈的毒副作用,或降低、破坏药效,因而在同一处方中应当避免配合使用。
《神农本草经》最早提出原则:「勿用相恶、相反者」——把相恶、相反笼统列为配伍禁忌,这是纲领,至今正确。金元以后,配伍禁忌在实践中具体化为「十八反」「十九畏」。注意:配伍禁忌不限于十八反、十九畏——凡属相反、相恶者原则上皆不可用,十八反、十九畏只是其中最明确、最通行的部分。
| 乌头类反 | 乌头(川乌、草乌、附子)反 半夏、瓜蒌(瓜蒌皮、瓜蒌子、天花粉)、贝母(川贝、浙贝等)、白蔹、白及 |
| 甘草反 | 甘草反 海藻、大戟(京大戟、红大戟)、甘遂、芫花 |
| 藜芦反 | 藜芦反 人参(及西洋参、党参)、沙参(南沙参、北沙参)、玄参、丹参、苦参、细辛、芍药(白芍、赤芍) |
歌诀(金·张子和《儒门事亲》):「本草明言十八反,半蒌贝蔹及攻乌,藻戟遂芫俱战草,诸参辛芍叛藜芦。」
理解要点:相反只存在于组内——乌头不得与半夏、瓜蒌、贝母、白蔹、白及中任何一味同方;但组内后面诸药之间(如贝母与瓜蒌、瓜蒌与半夏)并不相反,可以任意配伍。三组之间亦然。第一、二两组多为临床常用药,稍不留意就会误书于一方,必须记得最熟;第三组中藜芦系剧毒(现代教材已不收载内服),误用机会较少,但内容仍须知晓。
「十八」本是虚指:《蜀本草》统计「相反者十八种」,实因韩保昇数错——《本经》原文相反药为十九种;后世乌头分川乌、草乌,瓜蒌分壳、仁、根(天花粉),贝母分川贝、浙贝,芍药分赤、白,已达二十余种,历代还不断增补(《证类本草》24 种,《本草纲目》36 种),而「十八反」之名沿用不改。故十八反实为「药物相反」的代称。《中国药典》作为国家法典对十八反予以肯定,处方违背而出事故者须负法律责任。
| 硫黄畏朴硝(芒硝) | 水银畏砒霜 | 狼毒畏密陀僧 |
| 巴豆畏牵牛 | 丁香畏郁金 | 川乌、草乌畏犀角 |
| 牙硝(芒硝)畏三棱 | 官桂(肉桂)畏赤石脂 | 人参畏五灵脂 |
歌诀(明·刘纯《医经小学》):「硫黄原是火中精,朴硝一见便相争,水银莫与砒霜见,狼毒最怕密陀僧,巴豆性烈最为上,偏与牵牛不顺情,丁香莫与郁金见,牙硝难合京三棱,川乌、草乌不顺犀,人参最怕五灵脂,官桂善能调冷气,若逢石脂便相欺。大凡修合看顺逆,炮爁炙煿莫相依。」
这是极易混淆的考点,有的工具书(某些中医名词术语词典)都解释错了。相畏是「毒副作用被降低、消除」,应当充分利用;而十九畏是配伍禁忌,应当回避。证据:丁香与郁金、牙硝与三棱、人参与五灵脂、官桂与赤石脂——这八味药没有一味是有毒的,根本不存在「被减毒」的问题。十九畏属于何种配伍关系?目前认为多数是相恶,也不排除相反,尚无一致结论。其所以名「畏」,是宋代以后畏、恶、反名称使用混乱的历史产物。
名称小考(讲稿):朴硝即芒硝(芒硝即朴硝的精制品);牙硝又名马牙硝,指结晶颗粒较大的芒硝(马牙者,大也),仍是芒硝。官桂古今义不同:古代官桂指上等优质肉桂(供官家、进贡之品);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,药材商人反把肉桂中最次的规格(小树枝皮、间伐小树之薄皮,即「桂通/桂尔通」)称作官桂;在西南地区(川、滇、黔及鄂西部分),「官桂」甚至不是肉桂,而指另一种樟科植物。阅读古方与当代处方,须注意分辨。犀角现已禁用。
高频失误点:巴豆畏牵牛——巴豆、牵牛同为峻下逐水药,考试中常见因「同类不可离」而误判为相须者,失误率极高;牢记:虽是同类,实属禁忌。
由于药性各有偏胜、作用各有专长,某类或某种病证应当避免使用某类或某种药物,称证候用药禁忌。凡药皆有偏性:用之得当,以偏纠偏;药不对证,则反助病势。如清热药治里热证,虚寒证用之则有害;温里药治里寒证,里热证禁用;泻下药用于便秘,腹泻者禁用。典型如麻黄辛温发汗,只宜于外感风寒表实无汗之喘咳,表虚自汗、阴虚盗汗、肺肾虚喘者禁用;黄精甘平滋润,脾虚湿阻、气滞腹满者不宜。除药性极平和者外,中药大多有证候禁忌。这部分内容已分散在各论每章概述的「使用注意」中——「使用注意」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证候禁忌(其余如先煎、后下、毒性等属次要的、非普遍者),今后逐章学习自然掌握。
妇女妊娠期间,除为了终止妊娠外而不能使用(或须谨慎使用)的药物。传统禁忌理由以损害胎元、引起堕胎为主;现代认识扩展为:凡对母体不利、对胎儿不利、对产程不利、对产后小儿生长发育不利者,均属妊娠禁忌范畴——从保护母亲健康与优生优育两方面给予重视。
按危害程度分为两类(近代分法;古代多提禁用、忌用):
毒性强的、攻邪作用峻猛的、堕胎作用较强的药:巴豆、牵牛子、大戟、商陆、麝香、三棱、莪术、水蛭、斑蝥、马钱子、川乌、雄黄、砒石等。
活血化瘀药、行气药、攻下导滞药、药性辛热的温里药及性质滑利之品:桃仁、红花、牛膝、枳实、大黄、附子、肉桂、干姜、木通、冬葵子、瞿麦等。须辨证准确,掌握好剂量与疗程,通过恰当炮制配伍减轻危害。
清·周学霆:妊娠禁忌「没有一定之方,没有一定之药」——该用的时候可以不禁忌,不该用的时候都是禁忌药。此语富有哲理:妊娠期间用药要非常小心,非不得已不乱用药。判断原则:凡毒性强的、作用峻猛的、易致堕胎的,列入禁用;凡活血、行气、攻下及温热偏盛者(无论在哪个章节),列入慎用。反之,即使素有「安胎」之名的药,不对证时也不能乱用——清·陈修园即深有体会:诸书皆言黄芩安胎,而其夫人服黄芩反致堕胎。「无一定之药」:没有绝对安全的药,只有对证与否的区别。
特殊情况下必用者,古人亦有成法:《金匮要略》以桂枝茯苓丸治妊娠癥病,吴又可治孕妇时疫见阳明腑实证仍用承气汤——即《内经》「有故无殒,亦无殒也」之理。但除非临床必用,一般应尽量避免,以防事故。中药对妊娠的影响(致畸等)既往研究薄弱,尤须结合不良反应监测加强观察。
患者在服药期间对某些食物的禁忌,简称食忌,民间俗称忌口。基本原则有三:
古代文献记载的具体食忌,有的科学(如水肿忌盐),有的未必:①蜜反生葱流传极广,今研究二者同食并无不良反应——可能源于蜂蜜变质、或蜜源有毒(黄杜鹃花粉之蜜)的个别事例,后人以讹传讹;②苍耳子忌猪肉(食后皮肤瘾疹瘙痒),很可能是个体过敏的变态反应,不能作为普遍规律;③有的医生不问何病,一概嘱患者忌鱼、虾、鸡蛋——这些都是优质蛋白,个别患者对虾蟹过敏不能推及一切人;盲目扩大忌口,反致营养不足、不利于康复。正确态度:首先保证基本营养需求,对文献记载经研究验证后去取。